“没有检察院,我还真不知道怎么拿回这点血汗钱。”近日,攥着折腾了8年多才拿到的7万余元钱,想着这几年的委屈,向某眼里不禁闪烁着泪花。

  2006年底,30来岁的向某进入了某保安公司,被安排到第三人处从事保安工作至2013年3月。其间,双方没有签订劳工合同,公司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,没有支付加班费,因此,他主动辞了职并依法请求仲裁维权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以来的社会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,并支付事业保险金和加班工资。

 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6日作出裁决,支持向某部分要求,裁决某保安公司向其支付相关费用,第三人某企业负连带责任。

  原本以为落拍的事情却因为两家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,向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第三人提出异议,永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,作出了对之前的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裁定。

  真是一波三折,向某在接到裁定书后,不得不多次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仲裁,而仲裁委员会认为其所作仲裁没有错误,没有重新仲裁的理由,不重新仲裁,向某只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,两家单位均以各种托词相互推诿。向某再次走入了死胡同。

  “去检察院!可以申请监督的!”旁人的一句提醒使向某再次燃起了希望,他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。

  该院民行科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查,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,遂于2014年6月3日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,建议撤销执行裁定书,对向某的请求予以强制执行。

  6月25日,法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,支持原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仲裁,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相关义务,作出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某保安公司存款的裁定。该公司再次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,8月26日,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县法院根据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建议,依照执行监督程序自行纠正错误,恢复该案执行,并无不当,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。